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年10月27日 | 关键字: | 来源: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2015年10月19日
保定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众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的协调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工作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和法制保障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讲求实际效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和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为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思想引导、精神动力、智力支持。
第七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转化;建立社会科学普及的人才库和志愿者队伍,为普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确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面向公众广泛开展普及活动。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社会科学理论和常识,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等。
第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方式包括:
(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专题活动和社会科学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等进基层活动;
(二)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展览、文艺演出和公益性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咨询等活动;
(三)开展时事政策和形势教育的巡回报告、宣讲活动及先进事迹报告活动;
(四)编写、制作社会科学知识普及书刊和非营利性电子音像制品;
(五)开展与社会科学普及有关的课题研究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六)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微信平台、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各级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研究领域,采用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普及读物或者举办公益性讲座、论坛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 驻保及市属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类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组织、支持社会科学工作者编写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知识的论著、通俗读物,并针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实践问题及时推出有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利用当地的文化、教育和体育资源,根据本单位职工、当地居民的工作生产、业务培训、休闲健身和文化娱乐等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办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制作相关节目,刊登、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视频、图像和文字等多种表现形式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四条 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支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为社会科学普及提供场地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并适当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场所和文艺团体应当发挥示范及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文化素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 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设置宣传栏、橱窗、画廊等形式,宣传社会科学知识。教育普及基地(例如河北金融学院博物馆、保定学院校史陈列馆等)应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范围,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成长规律,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法律知识、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科学知识应当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对公务员进行社会科学知识培训,应当紧密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与行政管理工作实践相结合,注重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九条 本市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部门要对违规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款物、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设施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资助、参与有关社会科学普及的理论研究、书刊出版、影视制作、培训教育以及对贫困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税收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捐赠的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款物应当专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 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