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校共建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16年05月26日 | 关键字: | 来源:社科规划办
保社院发〔2016〕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定市社会发展研究院与高校共建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推进研究中心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构建保定市新型智库发展新格局,为保定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关于加强保定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5]17号)和《保定市社会发展研究院与高校共建工作方案》(保社院发〔20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中央、省、市系列会议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密结合保定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研究中心的榜样、示范、带头作用,为京津保率先联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保定复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二条 基本目标:整合全市社科人才资源,建立跨学科、跨部门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各方优势力量协同运转,良好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及时推出一大批具有问题意识、理论水平、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努力打造成河北一流、国内知名的开放性、协同型社科智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研究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本中心研究和管理工作,由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中心主任聘期3年。
第四条 各研究中心可设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进行中心研究和管理工作,由主任聘用。
第五条 各研究中心设秘书1名,负责协调、联系中心日常行政事宜,由主任推荐学术骨干担任。
第六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增加或调整共建学校和研究中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各研究中心每年度可推荐5个青年课题,纳入保定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管理。
第八条 各研究中心青年学术骨干,根据工作业绩,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加市社科优秀青年专家评选。
第九条 各研究中心推出的研究成果参加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咨政建言奖、规划课题奖等评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各研究中心可针对保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度推荐5—10个课题条目,作为保定市社科规划重点选题。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可优先承担保定市社会发展研究院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每项课题视完成质量情况予以资助经费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中心主任可优先担任重大课题论证专家、成果鉴定评委等。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机制。
各中心每月将中心的工作开展动态以简报的形式上报,作为平时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度至少报送4篇简报,即为平时考核合格。
年度考核主要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各中心要围绕保定发展及领导关注的理论和现实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按照《成果呈阅》写作要求,每年度至少提交1篇高质量稿件;二是各中心每年度至少举办1次中心论坛活动。两项均完成即为年度考核合格,缺少一项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我院依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于当年年底由保定市社科规划办牵头,对各中心进行综合评价。对活动内容丰富、亮点突出、成果丰硕、影响深远的中心,授予“保定市优秀共建研究中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杯;对考核不合格者第一年予以警告,下一年度如考核再不合格,即视为自动退出,取消研究中心资格和相关权利。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各中心有义务将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实行信息共享。加强工作及科研信息沟通,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对研究院所交办的事项,认真对待,按时完成。研究院可帮助各中心沟通、协调在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孵化机制。对各中心上报的课题研究成果,研究院可帮助进行深度成果转化。对非课题研究成果,一经采用,纳入规划课题管理。根据经费情况,给予适度经费资助。对各中心研究成果,研究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课题申报、成果评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保定市社会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