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引导保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和部门决策当好智囊团和参谋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环京津新的发展增长极提供高站位、接地气、讲实际的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加强对保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推出一大批具有问题意识、理论水平、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课题经费情况,确定社科规划课题的立项数量、课题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课题组织与申报
第四条 此项工作由课题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立项工作每年一次。
第五条 课题规划处按照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意见,每年编制《课题指南》,通常在年初发布。
第六条 《课题指南》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青年课题、共建课题等形式。委托课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命题或部门委托联合攻关;申请担任青年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年龄需在35周岁(含)以下。
课题规划处可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课题类别。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课题规划处开始受理申请。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第七条 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正科以上职务者担任,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相应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少一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正在承担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课题,并通过结项后,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条 申报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课题论证,确定最终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人要按规定认真填写一式2份《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和《活页》。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课题评审分四步进行,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把关、课题规划处立项初审、学科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委主要从市社科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同时结合学科和社会覆盖。
采取封闭评审制,实行评委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时,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作为课题参加人申报课题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但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关的课题。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四条 学科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十五条 立项课题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保定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保定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保定市学科研究的优势,对繁荣发展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书》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经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课题规划处各自承担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课题规划处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申报课题即正式立项。课题完成时限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共建课题不超过1年;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课题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中期检查与管理工作由课题规划处统一部署。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课题规划处如实汇报。
第十九条 课题规划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开作。
课题规划处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特别是对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进行全程跟踪督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课题加强跟踪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题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完成时间和成果形式等。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课题规划处批准。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变更。课题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课题规划处批准。
第五章 成果结项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规划处提出成果结项申请,填写《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申请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课题规划处。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按6月、12月两次进行结项评审,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结项时间灵活掌握。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结项要求:
(一)论文须公开发表。如果是系列论文,课题负责人至少有1篇为第一完成人。
(二)研究报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保定日报》理论版等市级及以上公开报刊上发表。
②被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政研会、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社会发展研究院主办刊物及编印的《成果呈阅》《专家建言》任一选登。
③有关市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④主要观点与对策被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采纳并形成文件。
以上课题成果转化均须在2000字以上方可结项。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提交有关领导决策参考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未注明者,一律不予办理结项手续。
符合第二十四条要求,以“保定市社会发展研究院课题组”名义进行转化的研究成果,追加为社科规划课题并予以结项。
第二十六条 办理成果结项手续时,须向课题规划处提交一式两份如下材料:
①《结项审批表》;
②《立项申请书》复印件;
③《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④课题研究成果及电子版;
⑤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⑥变更申请(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上述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左侧装订,封面加厚并注明“保定市××××年度社科规划研究课题”及课题名称、立项编号、课题类别、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填写日期等,材料按上述顺序编排。
第二十七条 课题规划处收到结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按照要求进行评审,视成果质量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为优秀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评为良好的成果,给予500元奖励。对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颁发《结项证书》;对评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项。
对重点课题成果结项时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奖励;对委托课题成果,结项时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奖励。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结项时,都按优秀等级颁发结项证书,但不重复奖励。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可以参评“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八条 对立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课题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4年6月16日
第一条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引导保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和部门决策当好智囊团和参谋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环京津新的发展增长极提供高站位、接地气、讲实际的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加强对保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推出一大批具有问题意识、理论水平、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课题经费情况,确定社科规划课题的立项数量、课题类型和重点研究领域。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发挥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课题组织与申报
第四条 此项工作由课题规划处负责组织实施。立项工作每年一次。
第五条 课题规划处按照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意见,每年编制《课题指南》,通常在年初发布。
第六条 《课题指南》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青年课题、共建课题等形式。委托课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命题或部门委托联合攻关;申请担任青年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年龄需在35周岁(含)以下。
课题规划处可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课题类别。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课题规划处开始受理申请。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第七条 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正科以上职务者担任,课题组成员应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相应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少一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正在承担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课题,并通过结项后,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十条 申报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课题论证,确定最终成果形式。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申报人要按规定认真填写一式2份《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和《活页》。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课题评审分四步进行,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把关、课题规划处立项初审、学科专家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委主要从市社科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同时结合学科和社会覆盖。
采取封闭评审制,实行评委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课题时,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作为课题参加人申报课题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但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关的课题。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四条 学科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十五条 立项课题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保定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保定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保定市学科研究的优势,对繁荣发展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书》是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经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课题规划处各自承担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课题规划处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申报课题即正式立项。课题完成时限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共建课题不超过1年;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课题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中期检查与管理工作由课题规划处统一部署。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课题规划处如实汇报。
第十九条 课题规划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开作。
课题规划处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特别是对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进行全程跟踪督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课题加强跟踪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题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完成时间和成果形式等。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课题规划处批准。需要延期完成、结项的,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变更。课题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变更申请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课题规划处批准。
第五章 成果结项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规划处提出成果结项申请,填写《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申请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课题规划处。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按6月、12月两次进行结项评审,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结项时间灵活掌握。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结项要求:
(一)论文须公开发表。如果是系列论文,课题负责人至少有1篇为第一完成人。
(二)研究报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保定日报》理论版等市级及以上公开报刊上发表。
②被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政研会、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市社会发展研究院主办刊物及编印的《成果呈阅》《专家建言》任一选登。
③有关市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④主要观点与对策被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采纳并形成文件。
以上课题成果转化均须在2000字以上方可结项。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提交有关领导决策参考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未注明者,一律不予办理结项手续。
符合第二十四条要求,以“保定市社会发展研究院课题组”名义进行转化的研究成果,追加为社科规划课题并予以结项。
第二十六条 办理成果结项手续时,须向课题规划处提交一式两份如下材料:
①《结项审批表》;
②《立项申请书》复印件;
③《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④课题研究成果及电子版;
⑤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⑥变更申请(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上述材料一律用 A4 纸打印,左侧装订,封面加厚并注明“保定市××××年度社科规划研究课题”及课题名称、立项编号、课题类别、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填写日期等,材料按上述顺序编排。
第二十七条 课题规划处收到结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按照要求进行评审,视成果质量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为优秀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评为良好的成果,给予500元奖励。对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颁发《结项证书》;对评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项。
对重点课题成果结项时视情况给予3000-5000元奖励;对委托课题成果,结项时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奖励。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结项时,都按优秀等级颁发结项证书,但不重复奖励。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可以参评“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奖”。
第二十八条 对立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课题规划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4年6月16日